關于通過公開遴選方式確定2021-2023年度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的公告
各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
根據《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關于開展天津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經辦機構遴選工作的通知》(津財農〔2021〕40號)精神,我集團擬通過公開遴選方式確定2021-2023年度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現將《天津食品集團2021-2023年政策性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公開遴選方案》予以公告,歡迎具有資質的保險機構參加此次遴選。
(聯系人:韓占偉;電話:23331990)
天津食品集團2021-2023年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方案
第一條 為擇優確定我集團政策性農業保險經辦機構,規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營行為,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健康發展,根據《農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9號)、《天津市政策性農業農村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津財規〔2017〕8號)、《關于加快天津市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津財農〔2020〕13號)及《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128號)等精神,結合食品集團實際,特制定2021-2023年政策性農業承保機構遴選方案。
第二條 按照“客觀公正、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公開遴選確定承保機構。
第三條 本方案所稱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指由各級政府提供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即由各級財政提供保費補貼的特定農作物、特定養殖品種及特定特色農業品種的農業保險業務)。
第四條 本方案所稱承保機構,是指在保險公司及依法設立并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五條 天津市境內具備以下條件的保險機構,可以向天津食品集團農墾事業部(天津市河西區氣象臺路96號202室)報名,申請經辦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
(一)經營資質。參加遴選的承保機構需已列入天津銀保監局公布的轄內符合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目錄(津銀保監辦發〔2021〕57號)。承保機構所屬總公司開業時間需在5年以上(含),并需符合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具有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的保險產品。
(二)機構網絡。參加遴選的承保機構需為市級分公司,區級分支機構不得報名參加此次遴選。
(三)專業能力。參加遴選的承保機構具備專門的專業技術人才、內設機構和相關業務管理經驗,能夠做好保險條款設計、費率厘定、承保展業、查勘定損、賠償處理等相關工作,
(四)風險管控。具備與業務相適應的資本實力、完善的內控體系、穩健的風險應對方案和再保險安排。具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經辦機構每年開展農業保險內部合規檢查。經辦機構所屬總公司已與中國農業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當期有效的《標準農業再保險協議》。政策性農業保險單獨核算損益。
(五)信息管理。信息系統完善,能滿足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查詢、統計、監管等業務管理需求,能夠與天津市政策性農業保險信息綜合管理平臺進行對接,所屬總公司能夠按要求與中國農業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約定分保業務信息系統進行對接。
(六)服務宗旨。具備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從服務“三農”全局出發,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
(七)承保機構在前三年內有下列情形的,在遴選評選時予以扣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遴選資格:
1.天津市及以上媒體報道其負面新聞,并經相關部門核實的;
2.受到國家、市級農業保險相關主管部門處罰的。
第六條 保險機構報名參加此次遴選,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機構概況;
(三)法人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或中國保監部門有關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的批文(批復)原件及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復印件;
(五)截至申報前農業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六)農業保險服務質量承諾;
(七)防范農業保險經營風險的措施;
(八)農業保險承保、查勘、定損、理賠業務規程;
(九)特色農業保險開展方案。
第七條 報名時間: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需本方案在天津食品集團門戶網站上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名,報名地點:天津市河西區氣象臺路96號天津食品集團202室。報名資料要求:密封裝訂,加蓋公章,一式7份。
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本次確定承保機構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最大限度地滿足評定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天津食品集團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評分標準》(附后)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定,以評定總得分最高的3家保險機構作為天津食品集團2021-2023年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具體工作如下:
(一)成立綜合評定小組和監督小組。由集團農墾事業部、財務部、部分直屬單位等相關人員組成綜合評定小組;由集團紀檢監察部、審計部相關人員組成監督小組。評定工作由集團農墾事業部具體組織實施。
(二)通過綜合評定方式,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3家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工作周期為3年(2021-2023年)。在一個經營周期內,保險公司需保證農業保險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引入退出機制,在每個工作年度末對承保機構進行績效評價,對績效評價未達到合格標準的承保機構,將取消其承保資格;經核準退出的保險承保機構不再具備申請承辦我集團政策性農業保險資格,但原合同應盡其義務部分應當繼續履行完畢,并享有相應權益。
(三)對在我集團申請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承保機構按總得分高低確定前三名,評定指標設置為:服務能力、合規經營能力、風險管控能力和信息管理能力,具體評定標準見《天津食品集團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評分標準》。
(四)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后,其保險業務份額分配另行確定。對于已經確定的雞蛋價格和小站稻綜合收入保險兩個特色農業保險產品,給與太平洋保險天津分公司3年的創新保護期(2021-2023年),保護期內由其獨家經營。
第九條 保險承保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增強社會責任感,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原則;
(二)積極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宣傳活動;
(三)貫徹“預防為主、防賠結合”方針,幫助投保人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四)履行保險合同,及時做好查勘、定損和理賠工作;
(五)發生超賠時及時籌集超賠資金,并按承保協議規定足額賠付;
(六)執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管理規定,定期報送保險統計數據和財務報告;
(七)自覺接受財政、金融、審計和農業農村等部門對政策性農業保險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在服務期間,若保險承保機構退出農業政策性保險承保業務,需提前三個月向我集團提交書面申請,并經核準后方可退出。
第十一條 保險承保機構應接受天津食品集團對其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保險承保機構未履行本方案規定義務、發生違反農業保險政策規定行為,我集團將按《農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9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補充說明:2021年4月6日,我集團根據《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關于開展天津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經辦機構遴選工作的通知》(津財農〔2021〕40號)精神,對遴選方案第五條第(七)項內容進行了調整,并在評分標準中增加扣分項,方案其他內容及公告時間均保持不變,特此說明。
附件:天津食品集團2021-2023年政策性農業保險遴選方案評分標準
附件驗證碼:40201